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裡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
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
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地址变更 您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您
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您发送有关通知,并
视为已送达。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和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
将扣除上述欠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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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
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烐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止为一个保单
年度。
10.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0.3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10.4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
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