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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51: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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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

  1.5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红利事项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

  3.2 保单红利的实现

  4.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周岁

  10.3 意外伤害

  10.4 全残

  10.5 毒品

  10.6 酒后驾驶

  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8 无有效行驶证

  10.9 医疗事故

  10.10潜水

  10.11攀岩

  10.12探险

  10.13武术比赛

  10.14特技表演

  10.15现金价值

  10.16 本合同约定利率

  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

  6.2 如实告知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7.3 保险金申请

  7.4 保险金给付

  7.5 诉讼时效

  8.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9.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9.2 地址变更

  9.3 未还款项的扣除

  9.4 合同内容的变更

  9.5 争议处理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条款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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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ਐ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金实惠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

  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10.1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五年,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ਐ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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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0.3 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

  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金额;

  (2)本合同保险金额与20万元的较小者。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

  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一般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