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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7 10:2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所缴保险费。

  5.4变更通讯方式 本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5.5 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 因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4.6条办理复效的;

  (3) 因主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5.6 保险事故的通知

  请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见6 名词释义)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7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5.8身体检查与验尸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9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10 特别约定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5.11适用币种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6 名词释义

  周岁 6.1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标准年缴保费 6.2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标准年缴保费:

  缴费方式 标准年缴保费

  年缴 年缴保费

  半年缴 半年缴保费*2

  季缴 季缴保费*4

  月缴 月缴保费*12

  以上所述保费都不包括因被保险人实际情况而加费的部分。

  已缴费年期数 6.3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

  缴费方式 已缴费年期数

  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

  半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2

  季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4

  月缴 实际已缴纳保费的次数除以12

  保单周年日 6.4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

  特别红利 6.5 指主合同期满当时,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红利。

  保险费应缴日 6.6 保险合同周年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利息 6.7 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

  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未归还款项 6.8 是指您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法定身份证明 6.9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不可抗力 6.10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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