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玉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24 11:04: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金玉年金保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金玉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的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本主险合同有计划A、计划B两种计划可供您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这两种计划是年交保险费、年领生存保险金类型:
计划A
计划B
保险期间
20年
30年
保险费交费方式
每份每年交100元
每份每年交100元
交费期限
10年
10年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每份每年领15元
每份每年领15元
生存保险金领取期限
19年
(19次)
29年
(29次)
首个生存保险金领取日
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
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每份1000元
每份1000元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的10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的10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扣除累计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无息)后的余额;
(2) 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的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即保险期满,我们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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