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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4 09:04: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三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79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0%,以后每次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将在首次生存保险金对应的比例的基础上按5%逐次递增,直至30%后保持不变。

  若被保险人在80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99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28 号,2010 年3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尊贵人生两全���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红利领取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指出生满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99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自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三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生存至79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