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安享未来养老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4 10:42: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我们将在收到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完整的索赔资料后, 及时作出核定。如情形复杂,我们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通 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但对于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不明确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您、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未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我们的情况除外。
3分红利益
现金红利3.1您的保险
合同在有效期内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合同的保单周 年日派发,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我们在每月 第一个营业日公布该存款利率;
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存款利率为准。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
储存生息的办法计算。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办理。无论您 选择的是何种领取方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随时申请领取现金红利。 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的现金红利,若有已存放在我们公司的 现金红利及利息,将与退还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一并给付。
特别红利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您的保险合同可享有特别红利。我 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您的特别红利分配方案。您的保险合 同只享有一次特别红利,以下情形中以较早达到者为准:
1.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将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给付特别红利: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除按原年金 领取方式继续给付年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外,另外在年金领取完后的 保单周年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别红利。
(2) 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时有未领取年金,且本合同满 10个保单周年, 我们除一次性给付未领取年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外,另 外向其给付特别红利。
(3)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没有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且本合同满 10个保单周年,我们除一次性给 付未领取年金予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外,另外向其给付特别红利。
2. 如果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我们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3. 自本合同满10个保单周年后,如果您终止本合同,我们除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外,另外向您给付特别红利。
4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 缴 纳 保 险 费4.1主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
的义务
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6名 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变更保险合同 4.2 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保险合同上的 批单记载为准。
保险单借款 4.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如果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且借款应在下一保单周年日前 偿还,累计借款本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 保险费时不受此限)。如果逾期未偿还,则该项未偿还利息将在保单周年日加算 到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见6名词释义)超过或等于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费的垫缴 4.4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本合同保险费,而您的保险合 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 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我们将按第4.3 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 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垫缴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
欠款的偿还 4.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时,如您有欠缴的保险费或保 险单借款未还清,所有的欠款和利息均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