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金瑞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24 10:1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金瑞年金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4岁 | 4645.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20.8万 每月保证领取年金1000元 |
20年 |
37岁 | 6791.00元 | 20年 |
豁免6791元 年金1.2万 |
至80周岁 |
38岁 | 11158.00元 | 20年 |
年金1.5万 |
至74周岁 |
39岁 | 10180.00元 | 20年 |
住院补贴50元 意外全残赔偿金20.0万 重大自然灾害赔偿金30.0万 豁免保障7091元 住院费用报销10000元 全残赔偿金10.0万 特定意外全残赔偿金30.0万 养老年金1.2万 意外医药费用报销10000元 重大疾病保险10.0万 |
至80周岁 |
40岁 | 9218.00元 | 20年 |
身故保险金20.8万 每月保证领取年金1300元 |
20年 |
43岁 | 4831.00元 | 15年 |
全残豁免保费4831元 养老金6000元 |
至80周岁 |
43岁 | 68000.00元 | 10年 |
年金50000.0万 |
终身 |
53岁 | 27341.00元 | 5年 |
养老金传承18.2万 豁免10.9万 年金9600元 |
至80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或以后身故,本公司不给付身故保险金。
年金
本合同分品种A和品种B,品种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五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品种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
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品种规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每月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首期年金领取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年金予 合法的继任年金受领人。
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
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八十岁生日)
十八岁至五十九岁
品种B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
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
十八岁至五十四岁
品种A
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
保险品种
1
友中发2010-153号
保险条款
第七条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本合同的满期日载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对应的保险期间详见下表: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品种规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每月给付年金予被保险人,其金
额等于首期年金领取日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