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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金瑞年金保险有什么不一样呢?

2014-10-24 10:14: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期间身故,则本公司将继续给付年金予 合法的继任年金受领人(释义二)。

  本合同年金领取年限为二十年。

  第三条 年金

  本合同分品种A和品种B,品种A的首���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五十五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 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品种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六十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或以后身故,本公司不给付身故 保险金。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 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金瑞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友���金瑞年金保险

  20GA(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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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0-153号

  保险条款

  第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开始领取年金或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 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第九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第八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于本合同犹豫期(释义八)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或于本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

  (3)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办理效力恢复;

  (5)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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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中发201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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