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大富豪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2014-10-24 10:0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大富豪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11.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 11.6 的 11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 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 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50%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10年5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信泰大富豪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保险合同”。
n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大富豪两全保险(分红型)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1.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五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或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 六十、七十、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犹豫期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 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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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 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11.4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 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 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11.5;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1.6的 110%。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 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 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