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大富翁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4 09:0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若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
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4.3保单红利
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
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
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
计算。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
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
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
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
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7-5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减额��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
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
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合同效力
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
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7-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