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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伙伴金惠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0:49: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合同特性(包括交费期间、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已经过保险 年度11、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8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

  以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1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

  本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由投保人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同 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当本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

  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

  贷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 述基准利率再加一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 金额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与有可能分配的特别红利。

  本公司按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