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福享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09:3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1.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 故通知、保险金的给付、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的限制、地址变更、失踪处理、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 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2.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3.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主
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 合同内容变 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投保人解除 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 面签收之日起 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 除之日起 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解除。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保险按份销售。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500元×份数×交费期间年数
(详见释义)。保险金额和份数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份数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7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投保人意外
伤害身故或 意外伤害身 体全残豁免 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 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周岁至 60周岁之间,本公司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 全残之日起的主险《健康福享重大疾病保险》及本保险二者的续期保险费,主险合同和 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投保人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 纳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一致,且须与主险合 同同时交纳保险费。
3.2 减额交清 主险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额交清。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 始前一日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份 数相应调整。减额交清后,保险金额仅为 500元与调整后的份数二者的乘积。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额交清。
3.3 减保 主险合同减保,本合同应同时办理减保,减保份数与主险合同相同。减保后,份 数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剩余份数交纳。
减保后保险金额按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和份数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不能单独办理减保。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 人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