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财富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2 13:5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财富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3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附加财富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
义务。在本附加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第1页, 共5页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
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
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至50 周岁1。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3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 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
金价值4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无责任免除。
第��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附加合同至被保险人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本附加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
保单年度末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每个保单年度中,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现金
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 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 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八条 受益人 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