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40: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 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则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下列两者 中的较大值:
i. 保险金额的 6 倍;
ii.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不计息)。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受 择权 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6 倍,该数额已包 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后本合同的 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天内行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保险金累 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
积生息账户 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见 10.13)方式 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 人。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 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