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40: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事故鉴定

  1.4犹豫期5.2宽限期10. 释义

  2. 我们提供的保障6. 现金价值权益10.1保单年度

  2.1保险金额6.1现金价值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6.2保单贷款10.3周岁

  2.3保险期间6.3保险费自动垫交10.4有效身份证件

  2.4保险责任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10.5年生效对应日

  2.5责任免除7.1效力中止10.6意外伤害

  3. 保险金的申请7.2效力恢复10.7毒品

  3.1受益人8. 合同解除10.8酒后驾驶

  3.2保险事故通知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3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10.10无有效行驶证

  3.4保险 申请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0.11机动车

  3.5保险金给付9.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0.12现金价值

  3.6宣告死亡处理9.3年龄性别错误10.13复利

  3.7诉讼时效9.4未还款项10.14利息

  4. 保单红利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盛世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盛世人生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 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 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保险金限制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60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见 10.5)之前,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6%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本合 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 88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期 间(含年满 60 周岁和 88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

  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生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88%向生存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祝寿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88 周岁后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 应日仍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188%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长寿金,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 10.6)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 本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 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