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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11:1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投保规定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 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 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文

  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情形。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保险合同撤销、解除、期满、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情形。

  三、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撤销、解除,必须和主保险合同一同撤销、解除。 四、因主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四、九、十项所述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主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

  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或特定疾病 或手术保险金给付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因主保险合同其他终止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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