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11:1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
项《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之和×11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
(2011年 11月版)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 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生命真心 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真心真意两全保险条款(以 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但若投保人未能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且未发生过任何一
项《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列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与所依附《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主保险合同累计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之和×110%;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