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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B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35: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 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 20%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 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该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 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 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 110%;

  (3)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至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4 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 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已领取的生 存保险金;

  (4)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79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 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 择权 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3.6 倍,该数 额已包含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应领取的生存

  保险金和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 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使。

  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 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2)。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

  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 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 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 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 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