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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财富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0:44: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不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身故保险金的 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费数额;

  (2)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至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 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年满 60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 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可选责任保险 费数额的 110%。

  您选择可选责任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申请;

  (2) 约定的可选责任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规定;

  (3) 应交的本合同的基本责任保险费均已交纳。

  若您选择了可选责任,则在可选责任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增加可选责任的保 险金额,但需符合上述规定,且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最多可申请一次。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9);

  (4) 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酒后驾驶(见 10.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1),或者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10.12)的机动车(见 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4)。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其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 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至第(7)项情形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以及被保险人对 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其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 2.4 条约 定的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或者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 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 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 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类保险金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2.4 条约定的持续保险金、特别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和祝

  累积生息账户寿保险金。

  生存类保险金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类保

  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根据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类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月复利(见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