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信泰恒喜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0:12: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意外伤害11.4或自本合同生效

  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至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30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之前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保险金不低于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11.5与本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生存保险金11.6二者的差额。

  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被保险人在每满两年的保单周

  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年满八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期间,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该保单周年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有效

  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1.7;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1.10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1.11。

  - 3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Ƙ 红利事项

  3.1 红利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

  有效期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

  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

  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

  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3.2 保单红利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即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

  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并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有以下三种情况:

  (1)满期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

  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满期保险金的形式给

  付。

  (2)体恤金终了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且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我们将根据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增加身

  故保险金的形式给付。

  (3)特别终了红利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

  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终了红利分配,我们将以

  增加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形式给付。

  Ƙ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

  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您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 4 -

  䯀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