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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7 10:05: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豁免保费 满期生存金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7岁 3130.00元 至59周岁

豁免保费10.0万

意外身故保险金40.0万

满期生存金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元

身故保险金20.0万

至65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 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条 满期金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释义二)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满期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岁。

本合同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