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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康天安安享宝两全保险怎么样呢?

2014-10-17 08:50: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后,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单 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险单周 年日。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

  第五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中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止本合同; 二、您逾宽限期(18)仍未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合同现金价值为零时。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或医疗机构(19)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后,经公司审核通过,自您交清所有保单欠款(20)及利息(21)的 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即恢复效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已交足二 年以上保险费,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合同保险期满; 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保险责任

  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终止日,则公司按年交方式下的保险费数额全额无息返 还已收保险费(此项保险费不包括任何由于疾病、健康及职业等因素引起的加费部分),并按返还 数额的 8%给付年交保险费奖金于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 费,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 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已收

  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本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