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1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提前给付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4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已交保险费的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5失明6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8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 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经投保人申请,本合同可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80%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需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五、 满期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