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1:18: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 附生命伙伴福安康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 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3%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2后的首个保险合 同周年日止;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 周年日止。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年龄。

  二、 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3 导致身故,或者于本 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 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因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 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三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4. 在被保险人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4 的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全残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患疾病,并且自患 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将 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 在被保险人十八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 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患疾病,并且自 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全残,本公司 将按已交保险费的 105%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自被保险人十八周岁起至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全残;或者于本合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