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10:2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周岁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共给付四次,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4失明5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6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的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伙伴福乐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 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五周岁1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 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2.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合同周年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