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卓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2:22: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8岁-55岁 | 1630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70.0万 |
30年 |
33岁 | 15450.00元 | 20年 |
生存金50.0万 |
30年 |
34岁 | 879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30.0万 |
至65周岁 |
35岁 | 618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0.0万 |
至65周岁 |
35岁 | 71100.00元 | 1年 |
满期生存金300.0万 |
1年 |
35岁 | 9270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保险金300.0万 |
至65周岁 |
40岁 | 319500.00元 | 10年 |
满期生存保险金500.0万 |
至6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4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太平附加卓越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3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4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