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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安益两全保险(B款)怎么样呢?

2014-10-15 11:4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

  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 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15保单贷款利率: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 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

  16累积利息:指根据我们已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我们将根据“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 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 2.5%之较大者”+2.0%确定计息的利率。如果本合同有欠交的保险费或保单贷款, 我们将每半年复利计息一次。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四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第二十五条 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 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 您。

  第二十六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

  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 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