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8:42: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美好生活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0岁 | 17880.00元 | 3年 |
一般身故保险金360.4万 主险保险金、附加险保险金360.4万 |
终身 |
0岁-70岁 | 65400.00元 | 10年 |
美好生活年金10000元 美好生活身故保险金65.4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转入附加万能账户:红利作为保险费转入人保寿险附加品质生活年金保险(万
能型)合同(以下简称“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转入附加万能账户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3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 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3年、5年、8年和10年四种。分期交纳的交费方式为年
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4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
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7.10),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
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5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