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4:09: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畅赢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8岁 | 10000.00元 | 15年 |
特别教育金,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2.0万 |
至99周岁 |
0岁-15岁 | 10000.00元 | 15年 |
特别教育金,生存金,身故金201.1万 |
至99周岁 |
0岁-59岁 | 10010.00元 | 15年 |
教育,养老5000.0万 |
至99周岁 |
0岁-60岁 | 12000.00元 | 10年 |
年金返还,分红1.5万 豁免和约定领取1.5万 |
至99周岁 |
0岁-59岁 | 12463.00元 | 15年 |
1-59岁每年返保额2.0万 |
至99周岁 |
0岁-55岁 | 16921.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保障金30.0万 生存保险金1.9万 轻疾保障金10.0万 |
至99周岁 |
0岁-15岁 | 50000.00元 | 15年 |
身故保障金12.6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特别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周岁(含)之间,且被保险人分别在年满18、19、20和21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2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生存保险金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的3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保险金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期间我们应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10.6);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见10.10);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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