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尊逸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4:23: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尊逸人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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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2.3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领取日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和七十周岁四种,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所对应的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此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养老年金。
其中,自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至第 20 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含)的期间为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间:
(1)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生存,则按照前述标准正常领取养老年金;
(2)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身故,本公司将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领取养老年金,其金额为:保证领取期间内本公司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3)如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结束后仍继续生存,则每年仍可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领取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2.4.2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2.4.3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因意外伤害身体全残(详见释义),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已满 18 周岁未满 61 周岁,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之前,因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
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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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其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或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3.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