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全顺保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13 14:11: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害保险合同”在此前已终止的,“附加全顺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对应满期生存保险金)或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身故保险金)应支付而实际未支付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本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类:
A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B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8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C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D类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被保险人同时遭受A、B、C��意外伤害中任意两类或两类以上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的一类进行给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③项和第(2)项下第②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保险责任”中“身故保险金”第(1)项下第①项、第②项和第(2)项下第①项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因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或驾驶超载机动车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或C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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