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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1 09:47: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4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6,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7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交费年度数:指保险单自首次交纳保费后所处的年度数与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的较小值。例如,保险单载明的交费年期为10,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0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3;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当前的时间为2015年8月1日,则交费年度数为10。

  6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7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