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0 15:0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交费期间系数
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0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0%;若本合同交费期间为15年,则交费期间系数为115%。
二、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自驾汽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3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 倍给付自驾汽车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一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另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 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与所附《生命附加全心全意长期意外医疗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
和×交费期间系数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
(2011年4月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 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全心全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全心 全意两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 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
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