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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

2014-10-09 11:5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一)养老保险金申请 由养老保险金申请人填写养老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合法退休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它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申请保险金时,如提供的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

  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 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

  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本公 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十七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

  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如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本公 司经审核同意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否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该 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或丧失会员资格证明之日起终止,并退还当时交费账户中归属至该被保险人部分的现金 价值。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申请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部分转入投保人集体账户,也可将其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 用“第十一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 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 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