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创新世纪账户型团体年金保险(2006)
2014-10-09 11:5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费、交费账户及集体账户 在被保险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为该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本公司为每一
被保险人建立交费账户,交费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已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经投保人申请, 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集体账户,集体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被 保险人交费账户注销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本公司将投保人支付的每期保险费扣除约定首期管理费后记入交费账户或集体账户,并分别依据本合同 约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累计,且在约定保单年度内每年年末按该期保险费当时的账户累计金额分别扣除约 定续期管理费。约定的管理费扣除后,账户累计金额相应减少。
第八条 权益归属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中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承担部分及其投资
收益的归属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 第九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生效日至被保险人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二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
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它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