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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丰沃一生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09 10:57: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利益。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 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 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现金价值

  6.1

  z 现金价值权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 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 起效力中止。

  宽限期

  5.2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5.1

  y 如何支付保险费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 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 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知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

  9.1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及风险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8.1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我们解除合同的,��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效力恢复

  7.2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不再参与红利

  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效力中止

  7.1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 的效力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10.4

  指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10.3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

  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

  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保单年度

  10.1

  ~ 释义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

  9.7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

  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 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 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联系方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