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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08 11:2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 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 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 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它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未还款项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8.6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的,当事人

  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

  一个保单年度。此处生效对应日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该保 单年度末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保单年度末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2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支付方式确定)的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9.3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4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9.5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6 累计已缴纳的

  保险费

  在缴费期间内,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年交保险费乘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时的保

  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缴费期满后,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是指年交保险费乘以

  缴费期满当时的保单年度数后所得的金额。上述所称年交保险费是指依保险金给

  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合同订立时经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 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数额,不包含以非标准体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9.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