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08 11:26:3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 间订立的“君龙财意双全两全保险保险合同”。
Œ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它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
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
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 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 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 意外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
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身 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2.4.2 意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附表
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高者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3 疾病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2.4.1描述的情形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的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 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4 疾病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非因2.4.2描述的情形导致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经
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加计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后的金额和确认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相比较高者向全 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5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期满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120%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不再承担给付其它保 险金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1)至(7)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各项保
险金的责任;因下列(8)至(14)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的,我��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