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09-30 11:11: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保证账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保证账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转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保证账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定的退休年龄。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次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自本公司 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第四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保证账 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老 保险金领取日的保证账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以及当时本公司提供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 受益人申请转换金额应不低于转换当时本公司要求的最低转换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收到该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当时的保证
账户余额和盈余账户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或生日。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 为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为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确 定的退休年龄。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养发[2009]137号,2009年12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受益人退还该被 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