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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利祥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11:0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根据您选择的保险期间确定。选择 20 年保险期间的,交费

  期间为 10 年;选择 25 年保险期间的,交费期间为 15 年;选择 30 年保险期 间的,交费期间为 20 年。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限期半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半年支付一次保险费)、限期 季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季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约定 的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交费期间和交费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保险费。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

  5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的利息按我们参照 2 年期居民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 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

  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

  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若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

  手续及风险 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附加险合同已发生过重大疾病保 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 权的限制 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和性别确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