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利祥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11:09: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疾病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1受益人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13既往症
3.2保险事故通知8.3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9.14潜水
3.3保险金申请8.4未还款项9.15攀岩
3.4保险金的给付8.5合同内容变更9.16探险
3.5宣告死亡处理8.6联系方式变更9.17武术比赛
3.6诉讼时效8.7争议处理9.18特技表演
4 如何支付保险费9 释义
4.1保险费的支付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利祥安康两全保险条款
(2011 年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利祥安康两全保险”简称“利祥安康”。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利安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利祥安康两全保险合同”,“附加险合同”特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利祥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该日期计算。 若因您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我们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即使我 们已经签发保险单,本合同自始不生效,我们也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18 周
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且我们已经收取保险费的,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20 年、25 年和 30 年三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
定终止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
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 118%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 105%给付“满期
金 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 和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
附加险合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及未书面
告知的既往症;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