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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利享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30 11:04: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 28 天至 55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红利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红利保险金额是指因分配年度红利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已分配 的红利保险金额也参与以后各保单年度的红利计算。

  (3)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与各保单年度累计分配的红利保险金 额之和。 上述各项保险金额若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 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 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任: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有效保险

  金额的 1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首期生存保险金于首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以后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生���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

  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

  时给付。

  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 8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有效保险金额

  给付一次祝寿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

  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寿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

  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与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红利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保险 自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

  金 满 18 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前一日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后,我们

  按有效保险金额的 4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伤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且投保人身故时年龄介于 18 周 害身故豁免保 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21 周岁险费 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止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已支付的保险费”的含义: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 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若发生减保,在计算已支 付保险费时,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5)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

(6)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