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吉利通宝两全保险(8年A)(分红型)
2014-09-29 10:5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
未交纳保险费,自您首次欠费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
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本合同附有其他具有现金价值的附加保险合同,此金额包含本合同和其附 加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的最低金额
不少于人民币壹仟元,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如果贷款期满时您尚
未偿还贷款及其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及其利息将构成新的保单贷款。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
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清偿各项欠款及利息后次日的零时起,合同
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
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及风险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3)本公司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
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
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的限制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
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10.2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
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 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