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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如何?

2014-12-12 09:16: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如何?

  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产品特色: 双返还: 年金返还、保费返还 犹豫期结束次日生存返还基本保额的10%,60周岁前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返还基本保额的10%,60周岁开始至100周岁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返还基本保额的20%,幸福生活

  保障期限: 10-30年以下 30年-终身 缴费方式: 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范围保障项目保 额说 明

  生存保险金有(1)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的最近一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10%的生存年金; (3)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时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20%的生存年金。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则生存年金自动进入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个人万能账户,具体事项以《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为准。 若您未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相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生存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有(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与已给付的生存年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有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有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60周岁,我们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鉴定为全残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须知投保年龄

  出生后满30天至60周岁

  交费期间

  趸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险期间

  至被保险人100周岁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故意

  自伤;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2)-(7)项情形之一,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因精神疾

  患导致的意外;

  (3)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处方药;

  (4)因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等非意外伤害所致的感染;

  (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展开全部详细条款  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阳光财富年金保险B 款(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