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康颐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2-09 10:29: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康颐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105%
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太平康颐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之上,经我们审
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1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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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同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
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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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 年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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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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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105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年交的交费方式下对应的标准体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身故时
1
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
申请的被保险人。
4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险单周
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 2003年 7月 1日,自 2003年 7月 1日至 2004年 6月 30
日保单年度数为 1,自 2004年 7月 1日至 2005年 6月 30日保单年度数为 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
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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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年期数:指保险单中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
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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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期满日 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
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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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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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主动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