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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乐如意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09 10:2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4

如何申请保险金

1.5

保险金额

 

6.5

保险金的给付时效

1.6

投保份数与申请减少投保份数

 

6.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1.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7

失踪处理

1.8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9

犹豫期内的合同解除权

7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8

保险合同的变更

2.1

保险责任

 

8.1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2.2

责任免除

 

8.2

合同内容的变更

3 保险费

9

合同效力的终止

3.1

保险费的缴纳

 

 

 

3.2

宽限期

10 争议的处理

3.3

保险费的自动垫缴

 

 

 

  11 名词释义

  4 保单借款

  附表:保险金额对应表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中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 1 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乐如意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年龄、年龄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0 岁(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见 11.1)。

  计算与错误的处

  0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 价值(见 11.2)给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 1.8 条的规定,我 们不解除合同的按本条第 2、3 款办理。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1.3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

  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您已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1.3)、保单年 度(见 11.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1.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本合同生效后,我们将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

  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 20 年。

  1.5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以投保份数为基础,按如下公式计算:

  保险金额=投保份数× 每份对应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每份对应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对应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 金额为准,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确定,具体金 额详见附表。

  您为您未成年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 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 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6 投保份数与申请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投保份数有 减少投保份数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投保份数为准。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必须与附加合同《中英人寿附加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

  的投保份数相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投保份数,但减少后的投保份数 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投保份数,我们在减少本合同投保份数的同时, 按比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