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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乐安康两全保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12-09 10:25: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若您在我们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保费之前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但我们将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您应付的首期保险费。

  若我们自生效日起20天内未能成功收取您应付的首期保费,本合同效力自生效日起终止,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15年和至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两种,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合同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计算。

  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15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至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1.5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1.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1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2.2

  生存给付

  2.2.2.1

  体检津贴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2个保险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体检津贴。首次体检津贴的给付时间为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其中,体检津贴=基本保险金额×0.3%。

  2.2.2.2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已付保险费给付“满期金”,同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的申请

  3.3.1

  满期金的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