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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大东方长江鸿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5 10:3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 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3.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

  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陒对应。如果当月 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3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

  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通过本险种和其他 险种向其给付的累计身故保险金总额不能超过5万元人民币。

  4.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3.2),我们按基本保

  险金额的110%扣除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后的余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 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3.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本合 同的生效日及以后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注: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生存保险金将于犹豫期结束后次日给付。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三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在每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被保险人给付养 老保险金。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因发生上述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现金

  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

  5.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所有的红利分配是我

  们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的,是非保证的。

  5.1. 现金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

  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您寄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 红利派发通知书,并于保单周年日将红利分配给您。

  5.2.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计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我们当年公布的红利累计利率以年复利的 方式计息。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取累计的红利,或者在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提取。

  5.3. 现金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

  您可以凭以下文件向我们申请变更现金红利领取方式:

  1. 保全业务申请书;

  2. 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6. 保险费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纳保险费。

  首期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费(见释义13.3)、银行代收。续期保险费交纳方式为 银行转帐交费。

  在银行转账交费方式下,请您确保账号准确以及交费时账户余额充足。

  7. 保险金的领取

  7.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7.1.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

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陒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合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