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
2014-12-04 11:2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公司。 “中新大东方长江安宁两全保险(A款)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
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 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1.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18周岁至 50周岁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
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 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如 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责任:
4.4.1. 身故保险金
4.4.1.1. 一般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11.2)和航空意外伤害(见释义 11.3) 事故所致身故),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 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1.2. 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向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1.3.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身故,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60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 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4.4.2.1. 一般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 11.5)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不包括因意外伤害事故和航空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永久完全残
疾),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永 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2.2. 一般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意外 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
500%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2.3. 航空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导致永久完全残疾,我们将按投保单上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600%向永久完全残疾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3. 满期退还保费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且未曾发生以上 4.4.1条款及 4.4.2条款两项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已 交保费全额无息退还给您,同时本合同终止。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企图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或自虐;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件的机 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释义11.7)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11.8);
7.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斗殴、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 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