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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金蜜桔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1 09:47: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们的承保条件,则本合同的生效日将追溯至您缴纳首期保险 费当日二十四

  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2.3)、保单年 度(见 12.4)、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日(见 12.5)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 算。

  本��同生效后,我们依照第 2.1 条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为 10 年。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 减少保险金额 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 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 我们将退还

  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您为您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 定也不得超过前

  述限额。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 告知 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

  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 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

  定承担保���责任。

  1.7 本公司合同解除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权的限制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8 犹豫期内的合同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 解除权 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

  在此期间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

  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1)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三年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 缴保险费

  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若您选择的缴费期间是五年

  自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开始(含),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一个保单周年日止,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按年 缴保险费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本合同所称年缴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确定,如您已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则以 变更后的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为准。

  2、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12.6)或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下列 公式计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 已缴费次数

  本合同所称已缴费次数,包含依照本合同第 4.3 条以保险费自动垫缴方式 垫缴保险费的次数。

  3、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乘坐(见 12.7)公共交通工具(见 12.8)时遭遇意外伤害 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 原因身故

  的,我们除按本条第 2 项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等同于身故 保险金的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